滨海生态(高等)研究院
 首页 | 部门概况 | 师资队伍 | 科学研究 | 平台基地 | 研究生教育 | 规章制度 | 科研资源 | 新闻动态 
 
 平台基地概况 
 重点实验室 
 协同创新中心 
 工程技术中心 
 研究基地 
 开放基金 
 
  开放基金
当前位置: 首页>>平台基地>>开放基金>>正文
 
鲁东大学滨海生态高等研究院科技平台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2022-06-13 08:33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扩大鲁东大学滨海生态高等研究院(以下简称“生态研究院”)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在生态学、草业科学、水产养殖、环境科学等研究领域及其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生态研究院的科学研究开放度,以此吸引和聚集国内外高水平知名科学家和学者来开展合作研究或学术交流,结合生态研究院具体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生态研究院目前建有六个开放(公共)技术共享平台,包括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滨海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协同创新中心”、烟台市滨海草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山东省海洋牧场监测工作站、“十三五” 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滨海湿地生态修复与保育重点实验室”、山东省滨海耐盐碱草业工程技术中心及滨海草类种质资源与育种基地。主要从事生态学、草业科学、水产养殖、环境科学等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开放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与本生态研究院研究方向相一致的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生态研究院主要研究方向:滨海湿地生物地球化学过程与生态修复;草类种质资源的收集与保育;滨海逆境生态与分子育种;滨海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等。

第二章 开放课题的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开放课题作为科技平台开放课题重点支持项目,以招标方式对外公布,应标者由生态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中标者。开放课题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原始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第五条 开放课题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从事生态学、草业科学领域及其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开发;

(二) 副高级以上职称科研人员或博士学位获得者;

(三)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研人员,须由两位从事该领域研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予以推荐方可申请。

第六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应符合生态研究院当年发布的《鲁东大学滨海生态高等研究院科技平台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同时课题必须符合生态研究院的研究方向与研究内容。

第七条 鼓励生态研究院外,尤其是国外学者来生态研究院开展研究工作,特殊情况下采取如下办法:随时接受国内外自选课题及自带经费课题的申请,在截止时间以后送交的课题申请相对集中后,由生态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组织委员进行通讯评审,获得通过后由生态研究院院长批准开题。

第八条 申请者须征得所在单位或部门同意,且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单位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报送。

第九条 开放课题经费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两年内可取得预期成果的研究项目。

第十条 开放课题须遵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当年发布的《鲁东大学滨海生态高等研究院科技平台开放课题申请指南》,认真填写《鲁东大学滨海生态高等研究院科技平台开放课题资助项目申请书》,将原件一式3份寄交本生态研究院;参加开放课题招标者,须按照标书规定的内容填写,并将原件一式3份寄交生态研究院。

第十一条 生态研究院负责开放课题的申请受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书填写不合要求;

(二)不符合资助范围;

(三)申报材料不齐全;

(四)申报材料填写不真实。

第三章 开放课题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资助项目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被批准之日起,申请者即为生态研究院客座人员。开题前,客座人员需填写《鲁东大学滨海生态高等研究院科技平台开放课题合同书》,经生态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审定批准后,一次性拨付经费。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资助项目启动后,客座人员须严格按照《鲁东大学滨海生态高等研究院科技平台开放课题合同书》执行;需要调整研究课题或更换课题申请者时,必须经生态研究院院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课题实施期一般为二年。

第十五条 课题启动后,客座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建立完整的课题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开放课题资助项目、开放课题标书),课题执行中的各类报表、各种原始实验记录、图表、数据、光谱原件及论文,并在课题结束后整理齐全交生态研究院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在课题实施结束前,客座人员须于当年12月5日前向生态研究院提交鲁东大学滨海生态高等研究院科技平台开放课题结题申请和填写《鲁东大学滨海生态高等研究院科技平台开放课题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成果目录与证明、论文抽印本等。报告经项目合作者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研究院组织验收。生态研究院对报告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生态研究院将主动屏蔽被评为中、差的申请人申请研究院的后续相关开放课题;对于不合格课题不予结题。逾期不能结项的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理由,经生态研究院院长批准后可延期半年。

第十七条 结题要求与标准:至少 1 SCIEICSCD期刊论文应以下列格式标注。

(一)开放课题所发表的论文或获得奖励要求以鲁东大学滨海生态高等研究院“The 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 of Coastal Ecology, Ludong University”为合作/参与单位

(二)在前两顺位资助项目中标注:鲁东大学滨海生态高等研究院科技平台开放课题(编号: ******)资助;英文发表的研究成果注明:Funded By Open Research Fund Program of Technology Platform of the 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 of Coastal EcologyLudong University

(三)且须有生态研究院固定研究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前两位)或通讯作者,开放课题资助项目由客座人员和研究院的固定人员合作完成的,发表论文、申报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时由双方单位共同署名和分享。

第十八条 开放课题资助项目结题后,科研成果的权益分享:研究成果归客座人员与生态研究院所在单位共享。

第四章 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开放课题资助额度为 2-4万元,一次性拨款。

第二十条 客座人员来研究院所做研究工作必须与申请项目一致。研究经费不得用于与申报课题无关的方向,课题经费的使用,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开放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一)与资助开放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科研业务费,主要包括:材料费、加工费、耗材费、测试费、小型仪器租用费、机时费等。

(二)学术活动费主要包括由开放课题资助的论文发表有关费用、与课题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国内外学术会议费用。

(三)外地客座人员在生态研究院工作期间来往差旅费、住宿和出差补助费。

(四)使用生态研究院内部公共设施应交纳的维护费。

(五)水电费、管理费等。

(六)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结题后,应由课题负责人做出详细经费结算。经研究院核准后,结算清单与技术档案同时存档。

第二十三条 开放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它研究课题或其它名目。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者,生态研究院有权拒绝报销,生态研究院有权追回拨款经费。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对以下情况将追回所有资助资金,并对当事人追究违约责任:挪用开放课题经费用于其它研究课题或其它名目的;未完成开放课题资助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未正常结项;逾期未结项而又未提出延期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客座人员来生态研究院进行开放研究,必须遵守生态研究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凡不执行本办法者,生态研究院取消其今后研究院开放课题资助项目(含自带经费课题)的申请资格,并保留向生态研究院开放课题项目承担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生态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Copyright 2016-2017 鲁东大学 版权所有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

电话:0535-6019657  邮箱:5029505@qq.com  技术支持:源通网络  邮编:264025